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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节 法律是政治的最终体现

已有 507 次阅读  2015-10-07 21:55   标签background  style  法律 

第五节  法律是政治的最终体现  

    关于法律,历代思想家都付诸了很大精力予以研究,为今天的人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。历史上不同政见者对法律的看法都不尽相同,总的来讲,围绕着法律问题的最大分歧就是人治与法治的问题。在这个分歧中,人们大都一头栽进了社会治理层面纠缠于问题的末节,而缺乏对政治本质的探究。提倡人治的思想家们尽管具有崇高的道德理想,但最终还是不能克服人性的弱点,摆脱不了导致欲望膨胀的结局。而提倡法治的人们虽然能站在正义的立场上提出问题,但却忽视了公权的来源以及执政观这些根本问题,当统治者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时,法律正义自然要大打折扣。只有通过政治途径管理公权,使国家权力成为由个人权利让渡的公权时法治才是真正可行的。对法的本质前人也是众说纷纭,我们今天的主流社会还信奉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。不错,人类社会自从法律产生以来,存在着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法律的现象,这种现象一般都是发生在君主制和僭主制社会环境里。民主制度下的法律不会是体现少数统治者的意志。    随着民主制度不断地完善发展,使社会治理不再有统治现象,统治阶级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。法律将无可置疑地成为公民意志的体现。如此对法的界定还是处在对具体环境下的解释,并没有上升到法的一般性质上来。因为有什么样的公权力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,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来维护。由此可以导出:法律是公权的约定,是制度的围栏,是政治的最终体现。

   在现代,法的价值观则体现在对人权、正义、自由、尊严等普世价值的坚定信念之中。在西方传播的法治思想起源于自然法,自然法被众多学者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法则。它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。自然法须要全人类来共同维护,因为它涵盖了全人类的权利及正义。按照公民意志所制订的法律只不过是人类对这些自然法则的诠释。因此,人类所制订的法律必须服从于更高的自然法。它是宇宙秩序的产物,也就是前面讲到的报应机制,它需要人的理性去发现。人一旦被欲望驱使,不仅失去发现的机会,而且对于他人发现的结果也会视而不见。欲望与智慧为伍所产生的能量会将社会推向脱离自然秩序的轨道,这是非常危险的,因此,政治需要的是人类最高的道德理性和崇高信仰,而不是权力欲望的发泄。亚里士多德将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,这种理性就是政治理性。政治,在古老中国就是天下大道,自从孔子发出大道隐去的哀叹以来,在这片土地上政治就不复存在了。尤其在当今,政坛风云越发诡谲,司法实践变幻莫测。以权代法、以言代法的现象普遍发生。这是对自然法的肆意践踏,是对人性的扭曲,是对正义的背叛。法的确立是为了社会活动提供最高准则,它是扬善的可靠通道,也是抑恶的必要程序,更是人类必须建立的社会报应机制。如果法律遭到践踏,政治一定会被统治者的欲望捏造成纯粹的权力技术。权力至高无上,法律被玩弄于指掌。在普遍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社会里不会存在这样的公权,只有皇上的权力才如此这般。这般权力无论是以家族形式还是以团体形式存在,都将被不断文明进步的时代所抛弃。

    泛观世界上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,无不把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。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,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容易,而利用公权牟取私利难;行政作为容易,而权钱交易难,这是社会的良好状态。而在权力高于法律的社会里,公民却不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,在正义与权力的对抗中法律的天平总会偏倾于权力一边。任何公开倡导的党纪国法以及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,在潜规则面前就像幻影一样不具实在意义,而在公开场合下看不见的潜规则却真正控制着生活的一切活动。这种社会世相吴思先生在《潜规则》里描绘的非常具体,不过近些年的社会黑幕,恐怕要比吴思先生描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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