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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在包公身上能学到什么?

1已有 554 次阅读  2017-12-03 09:03   标签肖扬  包公  执法  精神 
     这虽然是十多年前的事情,但对现在追求政绩的官僚主义者仍有启发。

    据媒体报道,“2007221日、22日,正值农历正月初四、初五,珠江三角洲雨雾濛濛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等陪同下,深入珠三角边缘的肇庆、清远等地法院进行调研,慰问广大基层法官和工作人员。……肇庆是一个有着22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,北宋时期的著名清官包拯曾任职于此,留下千古佳话。肖扬兴致勃勃地参观了当地的包公祠,他对在场的法院领导说:包公为什么能名垂青史?就是因为他有一种秉公执法的精神,有一种不畏邪恶的精神,有一种“硬骨头”精神。作为人民的法官,就要学习包公的这种精神。”

    看了这篇报道,实在不知道肖扬同志到肇庆干啥去了,若说是“调研、慰问”,应该同胡**同志一样,在群众或基层干部的家中留下身影,而不应把报道重点放到参观名胜古迹上。若说肖扬同志肇庆活动的重点是春节旅游,则发出这样一篇新闻到还合适,正可在观赏文化遗产的同时发思古之幽情。

    下面谈谈学习肖扬同志指示后的几点看法,第一,包公到肇庆干什么去了?历史上记录的明白,包公 在肇庆任端州知州3年,为官清廉,造福端州,离任肇庆时“不持一砚归”,深受当地百姓的尊敬和爱戴,就建造包公祠来纪念这位清官。可知,就算这段历史记录可靠,包公在肇庆也只能是个廉正的模范,而看不到“秉公执法的精神”,肖扬同志在肇庆的一番议论,实在有点言不及意。

    第二,学习包公“秉公执法的精神”,具体学什么?是学习历史记载中的包公,还是野史戏曲中的包公。历史记载以《宋史》最为权威,偏偏《宋史》的包拯传记中对于他的“秉公执法”记载甚是模糊,史书中仅有“拯开正门,使得至前陈曲直,吏不敢欺。”几句话,意思是老百姓告状,可以到堂上直接陈述,以免受他手下的官吏勒索。这当然值得称赞,但也还同“秉公执法”没有关系。到了具体案例上,只有在天长县任知县审理的“盗割人牛舌者”一案,但此案的要点是判断准确,也算不上“秉公执法”的典范。在《宋史》和《资治通鉴》中,最为轰动的一事,是包公弹劾皇亲三司使张方平“坐买豪民产”的弹劾行动,这件事成功了,但这一官场斗争可以夸奖包公“不畏权贵”,却也谈不到“秉公执法“四个字。而且包公连续弹劾了两任三司使后,自己当上了三司使,大有争权夺利的嫌疑,连历史知名人物欧阳修都嘲笑他:“拯所谓牵牛蹊田而夺之牛,罚已重矣,又贪其富,不亦甚乎!(包拯真像《左传》中所说的那样,‘别人牵牛踩了地而地的主人竟然把牛抢夺过来’,这种惩罚已算重了,又贪恋三司使的肥缺,不也太过分了吗!)”总而言之,在一部《宋史》中,从头到尾都找不到包拯“秉公执法”的事例,让司法人员学习什么?

    第三、既然在“正史”中没有可学的东西,那么,就只能学习野史了,野史中描写包公离不开一个“铡”字,铡国舅,铡驸马,铡判官……但是,千万别在学铡字上走火入魔,因为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。毛主席曾说过,杀头不象割韭菜,韭菜割了还可以长起来,人头落地就长不拢了。长者之言,不要当儿戏。就以戏曲中广为传播的《铡美案》来说,包公所欠缺的正是“秉公执法”的原则。陈世美停妻另娶在宋朝不算犯罪,据说包拯本人就妻妾成群。而“杀妻灭子”也只是犯罪未遂,任何时候都罪不当死。至于韩琪自尽,陈世美确实负有责任,但按韩琪的社会地位,他自杀首先是对主子不忠实,陈世美不用担负多少刑事责任。而按照当时的历史条件,包公“秉公执法”只能秉封建社会之公,执赵宋王朝之法,陈世美在所有的罪行中,最不可饶恕的罪行是“欺君罪”,对这一罪行的判罚,很有伸缩尺度,主要看皇帝的脸色办事。在戏曲中,太后已经不追究“欺君罪”了,包公也无法“秉公”而判陈世美之罪。总而言之,整个一部《铡美案》,是一笔司法糊涂账,让司法人员学什么?

    第四、包公的“硬骨头”精神在哪里?他一生为官,一帆风顺,不像海瑞,又是被贬,又是被罢官,说海瑞有几分“硬骨头”精神,还让人信服一点。至于包公,在什么事情上表现出了“硬骨头”精神?就前面例举过的包公弹劾皇亲张方平一事来说,宋仁宗并没有给包公施加任何政治压力,表现不出包公的骨头硬还是不硬,让司法人员如何学习?

    以上几点,是辉山兰狐对报刊报道的肖扬同志的指示精神的学习心得,不当之处,敬请同志们批评指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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